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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5月24日    作者:    编辑:吴东晖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建设和管理,推动系统和团队科研能力提升、助力欧亿体育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建设遵循“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动态发展”的原则,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以科研机构为依托,培养、造就一批研究方向(领域)稳定、结构合理、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的优秀研究者队伍,做好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孵化和培育工作,为学校提高科研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终身教育与远程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三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其组成方式、经费管理、成果认定、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是进行科学研究的组织,无行政级别,负责人也不定行政职级。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实行院所负责人负责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由负责人、核心成员、成员构成。核心成员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

第六条  科研院所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1. 提出科研院所人员组成名单。

2. 凝练科研院所学术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培养协作理念,形成学术特色。

3. 负责本科研院所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本科研院所科研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研究目标、内容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5. 负责本科研院所经费管理与使用。

6. 组织本科研院所研究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7. 负责本科研院所成员科研能力开发和提升,形成合理的科研团队与学术梯队。

第七条  科研院所成员的基本职责

1. 围绕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根据本科研院所发展规划开展学术活动。

3. 落实本科研院所工作计划和研究目标。

4. 按期完成科研工作任务,接受考核评估。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科研院所要在某一领域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创新潜力和发展潜力,能够不断提出创新思想、方法和技术,尤其在广播电视大学特点、优势方面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实践性研究,可以是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重点研究方向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科研院所要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条件、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严密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能够对学校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起到较强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九条 科研院所组成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结构,提倡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术骨干担任,在团队主要研究方向上有较深厚的学术积累和前期成果,有相应的团队管理和协调能力。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团队成员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团队人数5—10人为宜,45岁以下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2。

第十条 科研院所申报由该院所负责人(倡议者)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申报表(见附件1)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院所组成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经校科研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科研院所负责人由学校任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管理遵循“择优发展,任务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科学研究,研究成果共建共享,每个科研院所在一个任务周期(3年)至少要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5项厅局级科研课题、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CSSCI或CSCD至少1篇,出版专著1部视同于发表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2篇,出版教材1部视同于发表北大版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至少10项厅局级科研课题并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其中CSSCI或CSCD至少2篇,出版专著和教材折抵同上);每个科研院所在一个任务周期(3年)至少获厅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项1项;每个科研院所每年完成一期《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专栏组稿任务1次。

第十二条 科研处协助科研院所召开专家论证会,签订科研院所建设任务书(见附件3),并根据科研院所建设规划及任务书对本院所的科研进展、学术活动、团队成员科研能力提升等要素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科研院所,停拨建设经费并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继续拨款。任务期满后,科研院所需提交总结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的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在科研院所任务周期启动后根据院所建设方案拨付每个科研院所启动经费5-20万元,后续建设经费根据科研院所建设计划和实际需要另外申请,学校根据年度考核绩效等级及科研院所建设相关研究成果给予划拨,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科研院所根据年度建设内容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使用余额将自动转入下年度,年度考核合格后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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